合伙企業對外投資收益是否免稅
問:我公司與自然人陳某組成一家合伙企業,2013年實現會計利潤130萬元(包括當年投資于一家A公司分回的稅后收益45萬元)。年末,合伙企業將其中100萬元利潤根據約定平均分配給各投資人,每個投資人分得50萬元。我公司分得的50萬元利潤和合伙企業投資A公司分得的45萬元收益是否屬于免稅收入?
江西地稅12366答:首先,對法人投資者而言,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你公司分回的50萬元利潤是“稅前利潤”而不是“稅后利潤”,應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其次,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也就是說,合伙企業不屬于“居民企業”范疇,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關于“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的規定。因此,合伙企業投資于A公司分回的稅后收益45萬元,也不屬于免稅的投資收益,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