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有困難無法開具發票能否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
問:企業有困難無法開具出口發票的,預計會超過出口退稅申報期限,能不能申請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規定:“二、出口退(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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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發生的真實出口貨物勞務,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規定期限內未收齊單證無法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應在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舉證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省級國家稅務局批準后,可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本項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2011年1月1日前發生的同樣情形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可在2013年6月30日前按照本項規定辦理退(免)稅申報,逾期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受理此類申報。
1.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
3.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4.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按時取得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5.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6.由于企業向海關提出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在退(免)稅期限截止之日海關未完成修改,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
7.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可以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延期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