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關于繼續執行工會經費減半征收政策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繼續執行工會經費減半征收政策的通知
按照《廈門市總工會關于繼續執行稅務部門代征工會經費上繳部分減半征收政策的通知》(廈工〔2020〕44號)文件精神,決定繼續執行工會經費減征政策。具體如下:
一、工會經費稅務部門代征繳費單位(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上繳部分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的20%,即工資總額的0.4%征收。
二、實行自管經費的省級產業(系統)工會、省總工會直屬企業工會和中國金融工會福建省工作委員會所屬基層繳費單位繳費比例按省總有關規定執行。
三、階段性減半征收政策執行時間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請周知。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