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明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類型納稅人納稅信用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類型納稅人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2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完善納稅信用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發布)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現就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類型納稅人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開展2020年度評價時起,《浙江省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類型納稅人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適用于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類型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其他類型納稅人包括:個人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的個人獨資和個人合伙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非企業性單位。
二、自開展2020年度評價時起,調整納稅信用評價計分方法中的起評分規則。近三個評價年度內存在非經常性指標信息的,從100分起評;近三個評價年度內沒有非經常性指標信息的,從90分起評。
三、自開展2020年度評價時起,調整稅務機關對D級納稅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對于因評價指標得分評為D級的納稅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級評價調整為評價時加扣11分。對于因直接判級評為D級的納稅人,維持D級評價保留兩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四、對納稅信用評價為M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實施正常管理,進行稅收政策和管理規定的輔導。
五、納稅人對指標評價情況有異議的,可在評價年度次年4月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復核,主管稅務機關在開展年度評價時審核調整,并隨評價結果向納稅人提供復核情況的自我查詢服務。
六、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類型納稅人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4號發布)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七項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2021年2月26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類型納稅人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完善納稅信用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發布)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發布了《關于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類型納稅人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就《公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發背景
2020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對《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發布)的評價范圍、評價指標等方面內容進行了調整。為與《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銜接,進一步完善納稅信用體系,優化服務舉措,浙江省稅務局制定了《公告》,調整了適用范圍、起評分規則、D級評價保留規則及M級評價結果應用措施,增加了評價前指標復核機制。通過以上措施幫助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類型納稅人積累信用資產,促進稅法遵從,優化營商環境。
二、關于《浙江省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類型納稅人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適用范圍
《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明確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納入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評價范圍。自2020年度評價開始,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不適用《浙江省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類型納稅人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4號發布),不再納入浙江省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類型納稅人納稅信用評價。其他類型納稅人包括:個人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的個人獨資和個人合伙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非企業性單位。
三、關于調整納稅信用評價起評分規則
原納稅信用評價計分方法中的起評分規定是:在一個評價年度內,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齊全的,從100分起評;非經常性指標缺失的,從90分起評。非經常性指標缺失是指:在一個評價年度內,納稅人沒有稅務機關組織的納稅評估、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或稅務稽查等記錄。為提高納稅人評為A級、B級的概率,《公告》將一個評價年度內接受過稅務機關相關檢查從100分起評,調整為只要在近三個評價年度內接受過稅務機關相關檢查的,即可從100分起評,從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評的納稅人數量。該規則將從開展2020年度評價起適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評價結果不作追溯調整。
四、關于調整納稅信用D級評價保留規則
稅務機關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對不同信用級別的納稅人實施分類服務和管理。其中,對D級納稅人,稅務機關應采取的措施中包括D級評價保留兩年,第三年不得評價為A級。為更好保護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公告》適當放寬D級評價保留兩年的信用管理措施:對于因年度指標得分不滿40分被評為D級的納稅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級評價調整為評價時加扣11分;對于直接判級的D級納稅人,維持D級評價保留兩年、第三年不得評為A級。直接判級是指發生《浙江省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類型納稅人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4號發布)第十八條所列嚴重失信行為被直接判為D級。
按照上述調整,第一年因指標得分較低被評為D級的納稅人,若次年遵從狀況改善,納稅信用將不再被評為D級。以適當“扣分”代替“保留2年D級”,既貫徹了失信懲戒的原則,也更有助于激勵納稅人積極主動改善自身信用狀況。該規則將從開展2020年度評價起適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評價結果不作追溯調整。
五、關于M級納稅人評價結果應用
2019年2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擴大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的納稅人范圍,將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的納稅人范圍擴大至全部一般納稅人。因此,對納稅信用評價為M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實施正常管理,進行稅收政策和管理規定的輔導。
六、關于指標評價情況復核
為優化納稅服務舉措,在提供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復評的基礎上,《公告》增加了納稅信用指標評價情況的復核機制,即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發布前,納稅人對指標評價情況有異議的,可在評價年度次年4月份填寫《納稅信用復評(核)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復核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將在6月份確定評價結果時一并審核調整,并按時發布評價結果和提供納稅人復核情況的自我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