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
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福建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閩財規〔2022〕3號
各市、縣(區)財政局、稅務局、退役軍人事務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稅務局、退役軍人事務局:
為進一步做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工作,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福建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于落實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閩財稅〔2019〕13號)中規定的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其他事項遵照財稅〔2019〕21號文件;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有關規定執行。
2022年3月23日
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福建省退役軍人事務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