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失業保險總費率繼續按照1%執行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晉人社廳發〔2023〕26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省社會保險局:
現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3〕19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就部分政策實施進一步明確如下,請一并執行。
一、失業保險總費率繼續按照1%執行(其中,單位部分0.7%,個人部分0.3%),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
二、工傷保險費率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根據我省工傷保險實行省級統籌情況,以全省為統籌地區計算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作為實施條件,適時相應實施。 ???
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以及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報告。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