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分鐘看完企業扶貧捐贈新政策
2019年4月,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聯合發文,先后出臺了關于企業扶貧捐贈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政策,政策最大的改變是:企業扶貧捐贈免征增值稅、捐贈支出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具體政策我們來看一看吧!
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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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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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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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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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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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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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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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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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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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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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
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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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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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脫貧地區”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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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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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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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發生符合新政的捐贈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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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
1.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貨物捐贈,可追溯執行免征增值稅政策。
2.已征收入庫的按上述規定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或者辦理稅款退庫。已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后方可辦理免稅。無法追回專用發票的,不予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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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
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尚未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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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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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年度扣除限額時,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不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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