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向目標脫貧地區捐贈增值稅和所得稅如何處理
為了對目標脫貧地區的扶持,有些企業外購貨物直接向國家規定的目標脫貧地區進行了捐贈,這種行為是否要繳納增值稅呢?企業所得稅前能否扣除?
一、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第一條的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將外購貨物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免征增值稅。
如果外購貨物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能不能抵扣進項稅呢?
《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因此,企業將外購貨物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二、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第一條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將外購貨物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捐贈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需要提醒的是,企業向目標脫貧地區捐贈貨物時需注意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差異,盡量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進行捐贈,以免產生成企業所得稅前不能扣除的風險。
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