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使用過物品、固定資產、舊貨增值稅政策解析
在會員的咨詢中,對于銷售使用過的物品、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銷售舊貨的增值稅稅率如何適用,發票如何開具,一直存有疑惑,不能準確區分,我們今天一起學習一下相關的政策。
首先,明確一個問題,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決定簡并和統一增值稅征收率,將4%的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整為3%,所以在下述內容中引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的規定時,征收率都按3%表述,并且上述文件中提到的固定資產不包括不動產。
一、銷售使用過物品
依據財稅[2009]9號規定,銷售使用過物品,包括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
我們國家的企業購進固定資產可以抵扣進項稅,是從自2009年開始實行的,自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以下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是從2013年8月1日開始的。具體參考《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2。
1、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依據財稅[2009]9號規定,需要區分兩種情況處理。
(1)銷售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規定,如果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也可以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2)銷售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即,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①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依據財稅[2009]9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3、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
依據財稅[2009]9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現行稅率是13%)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二、銷售舊貨
依據財稅[2009]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需要注意的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減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三、關于開具發票
1、一般納稅人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但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規定,可以選擇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小規模納稅人
依據國稅函[2009]90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開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但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規定,可以選擇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銷售舊貨
依據國稅函[2009]90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應當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再開具征收率為0.5%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關于轉讓不動產
1、一般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
一般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1)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3)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按照適用稅率(現行稅率是9%)計算增值稅。
(4)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按照適用稅率(現行稅率是9%)計算增值稅。
(5)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按照適用稅率(現行稅率是9%)計算增值稅。
(6)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按照適用稅率(現行稅率是9%)計算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
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除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1)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作者:老顧(正保財稅咨詢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