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企業支付借款利息需要扣繳哪些稅
企業日常經營過程中發生資金短缺,除向境內企業借款外,還會發生向境外企業借款的情形,向境外企業借款支付利息需要扣繳哪些稅款呢?

一、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在境內銷售服務是指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以及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外,稅率為6%。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五)項規定,境內的購買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境內企業向境外企業支付借款利息,需要按照6%的稅率代扣代繳增值稅。

二、城建稅及附加

境內企業向境外企業支付借款利息代扣代繳了增值稅后,是否要代扣代繳城建稅及附加呢?
《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主席令第五十一號)第三條規定,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規定,自2021年9月1日起,依法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的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后的金額。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計征依據與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一致。
根據上述規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境內企業向境外企業支付貸款利息不需要代扣代繳城建稅及附加。
三、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境內企業向境外企業借款簽訂的借款合同雙方都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四、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主席令第二十三號修訂)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四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七條第(五)項規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目前我國已與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雙邊稅收協定,有些稅收協定中對于利息條款的稅率低于10%,可以按照低稅率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如《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十一條規定,發生于一方而支付給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該另一方征稅。然而,這些利息也可以在該利息發生的一方,按照該一方的法律征稅。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利息總額的7%。
根據上述規定,境內企業向境外企業支付借款利息在一般情況下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果我國與境外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涉及利息條款的稅率低于10%,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按低于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需要注意的是,境外企業享受稅收協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可通過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同時按照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并接受稅務機關后續管理。
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