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及《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制定了《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便于準確把握《公告》內容,現解讀如下:
一、本公告出臺的背景
為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進一步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戰略部署,大力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最大程度為企業減負,最大限度幫扶困難企業,在征求全省意見的基礎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對《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減免政策的通知》(粵地稅發〔2009〕19號)的內容進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制定了《公告》。
二、納稅人申請房產稅困難減免稅(以下簡稱困難減免稅)的注意事項
(一)《公告》第一條第(二)款所稱的虧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虧損”或《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規定的“虧損”。
(二)《公告》第一條第(三)款所稱破產,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進入破產程序的。
(三)《公告》第一條第(四)款是指地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管理委員會、深汕特別合作區管理委員會,廣州、深圳市的市轄區人民政府或發展和改革部門文件明確重點扶持的。
三、執行日期的規定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審批時間)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