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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享受農產品加計扣除1%的稅收優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其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減按1:1的比例加計扣除其銷售的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收入: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的企業;
(二)銷售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所得的收入占全部銷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0%;
(三)在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中,從事直接生產性投入品的生產、銷售的企業,其銷售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所得的收入占全部銷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10%。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農產品加計扣除1%的稅收優惠的企業,應當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在納稅申報表中填報享受農產品加計扣除1%的稅收優惠的相關情況。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的企業;
(二)銷售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所得的收入占全部銷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0%;
(三)在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中,從事直接生產性投入品的生產、銷售的企業,其銷售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所得的收入占全部銷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10%。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農產品加計扣除1%的稅收優惠的企業,應當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在納稅申報表中填報享受農產品加計扣除1%的稅收優惠的相關情況。
2023-05-10 21:2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