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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行政訴訟法對哪些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訴訟?



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可以對下列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1. 行政機關作出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
2. 行政機關對申請行政許可、批準、核準等的不予作出行政行為的決定;
3. 行政機關對申請行政許可、批準、核準等的作出限制性決定;
4. 行政機關對行政復議的決定;
5. 行政機關對申請行政賠償的不予賠償或者賠償數額的決定;
6. 行政機關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決定;
7. 行政機關對行政獎勵、紀律處分、人事任免等的決定;
8. 行政機關對其他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的決定。
1. 行政機關作出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
2. 行政機關對申請行政許可、批準、核準等的不予作出行政行為的決定;
3. 行政機關對申請行政許可、批準、核準等的作出限制性決定;
4. 行政機關對行政復議的決定;
5. 行政機關對申請行政賠償的不予賠償或者賠償數額的決定;
6. 行政機關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決定;
7. 行政機關對行政獎勵、紀律處分、人事任免等的決定;
8. 行政機關對其他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的決定。
2023-09-04 18:59: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