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為什么居民企業的股息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那是不是除了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應納稅所得額不得扣除,其他情況都可以扣除



舉個例子來說,甲、乙企業均為居民企業,甲直接投資于乙企業(非上市公司),即甲企業為投資企業,乙為被投資企業。乙企業用稅后利潤向甲分配股利100萬元,那么對于投資企業甲從乙企業取得的100萬元股息收入,是免征企業所得稅的,不并入甲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中。而對于乙企業來說,向甲企業支付的100萬元股息,是從稅后利潤中支付出去的(即承擔過稅負),是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免稅規定是針對投資企業甲而言的;而不得稅前扣除是針對被投資企業乙而言的。兩者針對的主體不同,所以規定也是不同的。您理解一下~
第二個問題理解不對。
稅前不得扣除的項目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超過規定標準的捐贈支出。
6.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2022-07-28 17:0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