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總結如下:
新房及建筑物 | 舊房及建筑物 |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 |
房地產開發成本 | 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
房地產開發費用 | 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
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
|
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扣除(房企) |
|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包括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按國家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和稅金(含登記、過戶手續費和契稅)。
(2)房地產開發成本
①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
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②前期工程費
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③建筑安裝工程費
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
④基礎設施費
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信、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⑤公共配套設施費
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⑥開發間接費用
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3)房地產開發費用
①納稅人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5%以內):
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省級政府確定的比例
注:利息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②納稅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10%以內)
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省級政府確定的比例
注1: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超過利息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許扣除。
注2:對于超過貸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罰的利息不允許扣除。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城建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注:扣除項目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可以計入扣除項目。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加計扣除20%:
①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②房地產開發成本
(6)舊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金額
①按評估價格扣除
納稅人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或出讓金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城建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
注: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
評估價格=重置成本價×成新度折扣率
②按購房發票金額計算扣除
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
注: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7)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①對于納稅人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或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的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應由評估機構參照同類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進行評估,稅務機關根據評估價格確定轉讓房地產的收入。
②對于納稅人申報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應由評估機構按照房屋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房屋的成新度折扣率,計算的房屋成本價和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的基準地價進行評估。
稅務機關根據確定房產的扣除項目金額,并用該房產所坐落土地取得時的基準地價或標準地價來確定土地的扣除項目金額,房產和土地的扣除項目金額之和即為該房地產的扣除項目金額。
③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
一是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是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