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公司簽了一個合同,是跟分公司簽的,但對方要求開票開到總公司,對方是集團公司,由總公司集中支付,這樣的能直接開給總公司嗎?



這種情況不能直接開給總公司。
從稅務和合同合規性角度來看,根據 “三流一致” 原則,即合同流、資金流和發票流要保持一致。合同是與分公司簽訂的,業務往來的主體是分公司,理論上發票也應該開具給分公司。
若直接開給總公司,存在一定稅務風險,可能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虛開發票,因為發票開具對象與合同簽訂主體不相符。
如果對方要求由總公司集中支付并開票給總公司,建議三方(貴公司、分公司、總公司)簽訂補充協議,明確總公司代分公司支付款項以及發票開具給總公司的相關事宜,以降低稅務風險和潛在糾紛。
02/12 10: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