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在建工程轉固。有稅法文件嘛。



確定計稅基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 號 )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 12 個月內進行。
繳納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當企業在建工程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并正式投入使用,將在建工程轉為固定資產時,對于財產轉移書據(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按所載金額的 0.05% 貼花 ,即企業要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為基礎,乘以 0.05% 計算應繳納的印花稅金額。
房產稅繳納:《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 號 )規定,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此外,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要按照規定計提折舊并在稅前扣除,雖然會計準則規定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就應轉固并計提折舊,但稅會在折舊計提的時間、方法、金額等方面可能存在差異,企業需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 。
03/13 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