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關于出口退稅備案單證: 現在我的卡點 在于:FOB模式報關出口, 1,港雜費是香港公司付款的,我們國內公司沒有付款,最近稅局在查備案單證涉及到港雜費了, 2,有一個貨代要求國內公司付款的,所以就這個港雜費是國內公司付的; 我現在要怎么解釋的過去呢



您好,感謝您的提問,很高興能夠為您解答。
針對FOB模式下港雜費支付方不一致的問題,結合稅務稽查要求和實際業務場景,以下是合規解釋及操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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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FOB模式下港雜費的合規責任劃分**
1. **FOB費用劃分原則**
- **賣方責任**:FOB條款下,起運港本地費用(包括港雜費、報關費、碼頭操作費THC等)**應由出口方(賣方)承擔**。
- **買方責任**:海運費、目的港費用由進口方(買方)承擔。
- **關鍵點**:若港雜費實際由香港公司支付,需證明該費用屬于買方自愿承擔或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可能被稅局認為費用未足額申報,影響退稅。
2. **港雜費支付方的爭議點**
- **稅局質疑邏輯**:若港雜費應由賣方承擔但實際由買方(香港公司)支付,可能被認定為“隱藏費用”,需補繳稅款或調整成交價格。
- **貨代要求國內公司付款**:需核查貨代合同條款,明確費用歸屬。若合同約定由國內公司承擔,需確保與FOB責任劃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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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應對稅局核查的解決方案**
#### **1. 解釋香港公司代付港雜費的合理性**
- **提供補充協議**:若香港公司代付費用是集團內部安排,需提供書面協議(如《三方代付協議》),明確代付性質為“墊付”或“關聯交易”,且不影響FOB成交價格。
- **證明費用真實性**:提交香港公司付款憑證(銀行水單、貨代確認函)、物流單據(提單、裝箱單),佐證費用實際發生且與出口業務直接相關。
#### **2. 處理國內公司自行支付的港雜費**
- **合規開票與入賬**:
- 若國內公司支付部分港雜費,需取得貨代開具的**6%或9%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服務類型),不可混合開免稅發票。
- 發票內容需明確為“港雜費”或“碼頭操作費”,避免籠統標注“國際貨運代理服務費”。
- **調整申報方式**:
- 若費用本應由買方承擔但由賣方支付,需在報關單“雜費”欄以負值(-)填報,或補充申報調整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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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備案單證整改建議**
1. **單證一致性要求**
- **四流一致**:合同(約定費用承擔方)、付款憑證(香港公司或國內公司付款記錄)、發票(貨代開票內容)、物流單據(港雜費明細)需一一對應。
- **示例整改**:
- 香港公司代付:補充《代付協議》+香港公司付款憑證+貨代費用確認函;
- 國內公司支付:提供6%/9%增值稅發票+國內付款記錄+費用明細單。
2. **書面說明模板**
```text
致XX稅務局:
我司出口業務采用FOB條款,起運港港雜費按合同約定應由買方(香港公司)承擔。
因業務便利性,部分港雜費由香港公司直接支付,該費用已包含在FOB成交價格中,未單獨向國內公司收取。
另,貨代要求支付的港雜費(金額XXX元)屬于合同外附加服務,我司已取得合規發票并計入成本。
附:代付協議、付款憑證、貨代費用明細及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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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后續風險防控**
1. **合同條款修訂**
- 在FOB合同中明確港雜費承擔方,避免模糊表述(如“起運港費用由買方承擔”)。
- 若需第三方代付,需在合同中注明“代付不改變納稅義務”。
2. **單證管理優化**
- 建立費用臺賬,區分“FOB責任內費用”與“額外服務費用”,確保備案單證分類清晰。
- 定期核查貨代發票稅率(免稅/6%/9%),避免混合開票導致退稅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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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政策依據與引用**
1.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58號》**:代付費用需在支付后30日內補充申報。
2. **《審價辦法》第五條**:完稅價格需包含起卸前運輸相關費用。
3.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6號**:國內運輸、港雜費需按適用稅率開票。
通過以上操作,可合規應對稅局核查,同時避免因單證瑕疵導致的退稅風險。
希望我的解答對您有幫助,歡迎在評價里點亮小星星哦,您的反饋能讓我做得更好~ 后續有疑問隨時找我哦!
03/28 1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