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簽訂了一個合同,分三個階段收款(合同簽訂十日之內付第一筆,交付驗收后付第二筆,尾款三個月內結清) 第一個問題:合同簽訂后就將合同總金額開票了,這樣合規嗎?這樣與資金流不一致了 第二個問題:商品出庫的時候就確認收入了,此時第二筆款項已支付,但還沒有出具最終的驗收單,這樣合規嗎?不過控制權大概轉移了



1.?合同簽訂后就將合同總金額開票不合規,違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會造成與資金流不一致,有稅務風險。
2.?商品出庫時確認收入不一定合規,雖第二筆款已付且大概控制權轉移,但表述不嚴謹,若合同約定驗收是關鍵,沒驗收單確認收入有風險 。
04/04 11: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