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科元商易有限公司2023年6月與購資方北京樂享天咸有限公司簽訂商品銷售合同合同規定的銷售金額為2000萬元(不含稅)、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期為30天。如果對方在10天內付款,則給予20%的銷售折扣圖400萬元,如果對方在30天內付款,則不給予折扣。該商品適視S增值積稅率為13%。案例要求現有兩種籌劃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采取銷售折扣方式方案二交銷售折扣為折扣銷售,此時科云家具公司主動壓低該批商品的價格將合同金部降壓為1600萬元(不含稅)相當于給對方20%折扣之后的金額。同時在銷售合同中約定,購貨方超過10天付款加收2萬元滯納金(相當于400萬元銷售額和52萬元增值稅)、比較兩個方案進行納稅籌劃



方案一:銷售折扣方式
銷售額:根據稅法規定,銷售折扣是在銷售貨物之后,為了鼓勵購貨方及時付款而給予的折扣優惠,其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所以,銷售額仍按合同規定的 2000 萬元計算。
銷項稅額:增值稅銷項稅額 = 2000×13% = 260(萬元)
實際收款:若對方在 10 天內付款,實際收款 = 2000×(1 - 20%) + 260 = 1860(萬元);若對方在 30 天內付款,實際收款 = 2000 + 260 = 2260(萬元)
方案二:折扣銷售方式
銷售額:折扣銷售是在銷售貨物時就給予對方一定的價格優惠,以折扣后的金額作為銷售額。所以,銷售額按壓低后的 1600 萬元計算。
銷項稅額:增值稅銷項稅額 = 1600×13% = 208(萬元)
實際收款:若對方在 10 天內付款,實際收款 = 1600 + 208 = 1808(萬元);若對方超過 10 天付款,實際收款 = 1600 + 208 + 2 = 1810(萬元)
方案比較與選擇
增值稅稅負:方案一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 260 萬元,方案二為 208 萬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繳納增值稅 260 - 208 = 52 萬元。
實際收益:在對方 10 天內付款的情況下,方案一實際收款 1860 萬元,方案二實際收款 1808 萬元,方案一收益更高;但在對方超過 10 天付款時,方案一實際收款 2260 萬元,方案二實際收款 1810 萬元,方案一收益遠高于方案二。然而,方案二通過降低價格,可能會提高對方提前付款的積極性,從而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
綜合來看,如果企業更看重降低增值稅稅負,且對購貨方提前付款有一定信心,那么方案二更為合適;如果企業更關注實際收益的最大化,且認為購貨方很可能在 30 天內付款,方案一則更優。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和對購貨方付款能力及付款習慣的判斷來選擇合適的方案。
04/10 1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