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請教一下我們2020年簽了一個建筑工程合同5棟樓金額是3570萬,1-3是一個A老板干著1700萬,從2020年-2023年總撥款了1000萬,剩余的700萬一直沒撥款,今年要撥款400萬,要開這個發票,但是我們發票額度不夠,我在電子稅務局申請調額的時候,要上傳這個合同了,這個項目已經完工驗收了,稅務局剛問這個收后面簽的補充合同么?我應該怎么解釋比較好?會不會認為是少確認收入啊?



向稅局解釋:2020 年簽建筑合同,A 老板負責部分前期撥款慢,因發票額度限制未全開,項目已完工驗收,現撥款 400 萬需開票,收入按準則在完工時已確認,附原合同、驗收報告、前期撥款及收入確認憑證,說明是正常補票,非少確認收入 。
06/11 15:18

84784995 

06/11 15:20
老師,我們是按票確認收入,400萬沒開,稅務局說合同都是2020年的,咋都沒確認收入

樸老師 

06/11 15:26
按完工比例確認收入

84784995 

06/11 15:27
老師,要是完工的話,這個項目2022年就已經完工了

樸老師 

06/11 15:37
那得按對應的時間確認收入的

84784995 

06/11 15:40
那在咋解釋?

樸老師 

06/11 15:47
補做收入吧
這個沒法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