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贈與當中任意撤銷是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除了公益公正等。法定撤銷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及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的義務,是在贈與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的1年內。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是在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撤銷權的行使。本題不符合法定解除權嗎?



本題不涉及法定解除權,關鍵看贈與撤銷規則:
任意撤銷權:房屋已過戶(權利轉移),不能行使(A 錯)。
法定撤銷權:甲不履行贍養義務(扶養義務),符合 “受贈人不履行扶養義務” 情形,楊某可據此撤銷贈與要回房屋(D 對)。
時間:法定撤銷權是贈與人 “知道 / 應知撤銷事由 1 年內” 行使,C 的 “6 個月” 是繼承人 / 法定代理人的期限(本題是贈與人楊某自己主張,不適用);B “法定解除權” 說法錯誤(贈與合同中無此概念,是法定撤銷權) 。
結論:選 D,因甲不履行贍養義務,楊某可行使法定撤銷權要回房屋,而非法定解除權(贈與無此權利類型 )。
06/23 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