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我們企業是一家國高新一般納稅人企業,正在審計,其中有一筆金額比較大,就是對方為我司提供研發,我們入賬時一筆結轉了成本。針對審計提出的:280萬研發服務合同中技術服務是為哪筆收入提供的技術服務,是對應的無人機銷售嗎?這筆技術服務怎么分攤至無人機里面去的?是否屬于委托研發,委托研發需要記入無形資產,然后攤銷,不能直接轉成本?該作何解釋?如果記無形資產的話,那又會涉及到進項發票抵扣和企業所得稅這塊,很復雜。請老師支招?



?同學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請稍等
07/02 14:45

董孝彬老師 

07/02 14:55
您好,合同性質:核查成果歸屬 + 研發主導權(如公司主導研發方向、參與核心技術決策)。如果成果歸公司且主導參與度高,可能不構成委托研發;反之屬典型委托研發(需資本化),如果不是這樣為技術服務(費用化)。
2.技術服務:按工時分攤至無人機成本,附工單 / 工時分配表;
委托研發:計入無形資產,按大于等于10 年直線法攤銷。
3.增值稅:均可抵扣進項稅(6%);
企業所得稅:技術服務當期扣除,委托研發攤銷時境內研發可加計 80% 扣除。
4.按合同條款調整賬務,補充工時記錄、發票、稅務備案等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