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請問,本公司員工2019年1月起進入本公司工作,2023年1月退休,退休后繼續在本公司上班,2025年1月公司適退他,他要求公司補償6個月(即工作一年補償1個月)的勞動合同辭退補償金,是否合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后,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自動終止。
07/18 17:35

宋生老師 

07/18 17:35
退休返聘期間屬于平等主體間的勞務合同關系,補償規則完全取決于雙方約定。
若無書面協議或協議未約定補償條款,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84785021 

07/18 17:37
此員工退休后,公司繼續與他簽定勞動合同的,員工已于2023年2月開始領取退休金

宋生老師 

07/18 17:38
你好,正常就是按后面的合同的時間來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