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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破產哪些情況下可以申報債權,哪些情況下不能申報債權



您好,
可以申報債權的情況:
職工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利息請求權: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利息,隨本金一同申報。
待定債權:又稱“或然債權”,是指其效力有待確定的債權,包括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未決的債權。這些債權可以申報,但必須說明其待定的狀況。
連帶債權: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連帶債務人的代位求償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除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外,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
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在連帶債務人之一破產時,其債權人享有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的權利。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破產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其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待履行合同相對人的賠償請求權: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破產法》第18條的規定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善意受托人的請求權: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票據付款人的請求權:破產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07/26 14:59

劉艷紅老師 

07/26 14:59
不能申報債權的情況:
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等: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
破產宣告后的債務利息。
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
破產企業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
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后向清算組申報的債權。
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債務人開辦單位對債務人未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