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應付票據在現金流量表中有哪些體現



根據現行的銀行應付票據操作模式,企業在申請開立銀行承兌匯票時,必須向銀行繳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這部分保證金在票據到期支付前不得取回和隨意動用。在約定的付款日期,保證金將作為票款的一部分支付給持票人。這部分保證金在資產負債表上仍然列為貨幣資金,但是因不能隨時用于支付,不符合現金流量表中關于“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定義,因此需從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年初、年末余額中排除。
(1)將銀行存款轉為銀行應付票據的保證金時,可將所劃轉的金額在現金流量表上列示為“投資所支付的現金”。這是因為此時該項保證金尚未對外支付,只是改變了在企業內部存儲的形式,本質上與銀行定期存款等沒有區別。
(2)銀行應付票據到期,支付票據本息時,可視同企業先將原先的保證金轉回正常的銀行存款戶,再從正常銀行存款戶中全額支付票據本息,也就是先將原先存出的保證金金額作為“收回投資所收到的現金”(如票據結算業務發生較多,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中關于“周轉快、金額大、期限短的項目的現金收入和現金支出,應以凈額列示”的規定,也可沖減“投資所支付的現金”)處理,再將票據本息全額作為“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所支付的現金”處理。
2018 12/04 10: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