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票據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再轉讓,票據是否有效



票據法第34條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可見,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并不導致背書轉讓無效,只是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新的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是有意義的,新的持票人可以所持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019 03/04 22:24

84785023 

2019 03/04 22:27
老師這么晚還在線?

老江老師 

2019 03/04 22:29
呵呵,今天睡得有點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