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018年業務,款項當年已付。當年未收到發票應而未做計提。2019年4月仍然未收到發票,估計發票應該追不回,遂在2019年以繳款單為憑證補錄費用計提分錄。 注:使用小企業會計制度,該制度下,沒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涉及跨年度賬目調整只需要直接調整。 問:1.由于賬目做在2019年4月,稅前調增應做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還是2019年度匯算清繳? 2.如果按權責發生制,做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實務上會不會出現問題?



因為沒有發票,所以不可以稅前扣除,做賬只是平往來。那么你在什么時候做都沒問題。入賬的當年,匯算清繳時將該筆費用做納稅調整
2019 04/24 19: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