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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下,外地交稅怎么辦理,是怎么樣的流程



《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
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外來經營的納稅人(包括超過180天的),只辦理報驗登記,不再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據此對于未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的,施工企業采用由機構所在地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經證》),經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報驗登記后,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時間確認收入,由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工程款發票并申報繳納營業稅等相關稅費。
若施工企業在工程所在地設立二級分支機構,則要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抖悇盏怯浌芾磙k法》(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7號)第十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含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所以,施工企業在建筑勞務所在地的分支機構,并不是一個稅務機關臨時管理對象。工程發生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應向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并提供非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總機構出具的二級分支機構有效證明,接受當地稅務機關稅務管理。
2019 04/25 1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