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房地產開發企業,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下,準備外購土地使用權用于建造寫字樓,建成后對外出租,2019.5.1取得土地使用權價款10000萬,當月委托建筑公司開始建造,2019.12.31改土地使用權公允價值變為15000萬元,在建寫字樓公允價值無法確定,2020.6.1支付寫字樓建造成本50000萬元,2020.7.1寫字樓交付使用,根據以上資料編制相關會計分錄



借:投資性房地產-土地10000 貸:銀行存款,2019年12月31日,借:投資性房地產-土地-公允價值變動5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5000,
2020.6.1支付寫字樓,借:在建工程50000 貸:銀行存款50000
2019 05/04 16:48

逸仙老師 

2019 05/04 16:48
2020.7.1交付使用,借:投資性房地產-辦公樓50000 貸:在建工程50000

84784980 

2019 05/04 16:56
最開始已經確定寫字樓用于出租了,不應該直接計入投資性房地產--在建嗎,為什么要記入在建工程?

84784980 

2019 05/04 16:58
2019.5.1投資性房地產-土地不應該也計入在建嗎

逸仙老師 

2019 05/04 22:02
寫字樓是計入投資性房地產-在建是對的,同學。土地由于和辦公樓可以單獨核算,所以土地可以單獨計入投資性房地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