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建筑業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上述銷售自產貨物情況除外),同時銷售貨物和建筑服務的,應按照銷售建筑服務計征增值稅,按照稅率9%或者征收率3%計征增值稅,而不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分別開具貨物和服務發票。這里銷售貨物指的是啥貨物?



你好,銷售貨物是指包工包料當中的料
2019 06/19 14:24

84784958 

2019 06/19 21:15
銷售商品(家具)加到合同里面,就要分開計稅繳稅嗎?

小黎老師 

2019 06/19 21:26
你好,需要分開計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