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以現金形式發給員工個人的餐費、過節費等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需要,請問文件依據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1、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2、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因此,企業為單位員工發放的人人都有的補貼,不屬于上述文件規定的福利費范圍,應合并到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2019 07/16 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