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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出租方提前終止合同支付給承租方的違約金,承租方是否交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承租方因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支付的違約金,屬于出租方提供不動產租賃服務價外收取的費用,因此,應計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房屋出租是以“房租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賠償款項并非與房屋直接相關,而是基于對方違約而取得的賠償,不涉及房產稅,不用繳納房產稅
2019 09/27 15: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