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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復合計征消費稅 在組價時為何會用到從量稅部分?例如自產自用組價公式:“【成本*(1+成本利潤率)+自產自用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在這個公式中 自產自用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起到是什么作用!在我認為這個組價組的不應該是從價稅部分嗎?不是應該等到最后計算應納消費稅時才會用到從量稅部分嗎?



你好,同學。
復合計征就是從價+從量。自然 要考慮從量部分。
2019 12/19 10:04

采用復合計征消費稅 在組價時為何會用到從量稅部分?例如自產自用組價公式:“【成本*(1+成本利潤率)+自產自用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在這個公式中 自產自用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起到是什么作用!在我認為這個組價組的不應該是從價稅部分嗎?不是應該等到最后計算應納消費稅時才會用到從量稅部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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