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這種題目我發現我好先理解錯了,我理解的是:酒類包裝物押金,除啤酒和黃酒外都應該作銷售處理,那白酒的押金應該作銷售處理,故白酒的銷項稅為(50000+2900)/(1+16%)*16%,而啤酒銷售時間沒有超過1年且在合同約定內,就不做銷售處理,故啤酒的銷項稅為23200/(1+16%)*16%,我發現我好像理解正好相反了,請問老師正確怎么理解呢?



酒類除了啤酒黃酒收取時就計稅
2019 12/29 02:54

暖暖老師 

2019 12/29 02:54
而且是含稅的收入的

84784997 

2019 12/29 09:18
做銷售處理的意思難道不是應該把押金加入銷售金額作為計算增值稅的基礎吧?

暖暖老師 

2019 12/29 09:28
消費稅時是這樣,增值稅逾期時才加上

84784997 

2019 12/29 10:51
這道題中啤酒并沒有逾期,那正確答案的包裝物押金為什么加進銷售額算了呢?(23200+1500)/(1+16%)*16%

暖暖老師 

2019 12/29 11:08
這里記入銷售額不分逾期與否應該是消費稅

84784997 

2019 12/29 11:17
啥意思?我發給老師的圖片是增值稅這一章的知識點哦。如果計入銷售額不分逾期與否,那為什么白酒又不一樣?我想問老師的是這個知識點怎么理解?

暖暖老師 

2019 12/29 16:16
酒類產品押金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處理方法不一樣。對納稅人銷售除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計算納稅。對銷售啤酒、黃酒所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押金,應按所包裝物的適用稅率計算消費稅額。這是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啤酒和黃酒實行從量定額的辦法征收消費稅,即按照應稅數量和單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按照這一辦法,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消費品的數量,而不是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征稅的多少與應稅消費品的數量成正比,而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金額無直接關系。對酒類包裝物押金征稅的規定只適用于實行從價定率辦法征收消費稅的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適用于實行從量定額辦法征收消費稅的啤酒和黃酒產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