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以前期間導致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在本期已經消失的,應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恢復減記的金額,如果是其他因素導致存貨在本期價值上升的,則不能恢復原已減記的金額??? 能打個比方不?比如說什么情況下?



您好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時,應當考慮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1.市價持續下跌,并且在可預見的未來無回升的希望;
2.企業使用該項原材料生產的產品的成本大于產品的銷售價格;
3.企業因產品更新換代,原有庫存原材料已不適應新產品的需要,而該原材料的市場價格又低于其賬面成本;
4.因企業所提供的商品或勞務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逐漸下跌;
5.其他足以證明該項存貨實質上已經發生減值的情形。
比如您因為第一項因素計提了存貨跌價準備 后面只有發生第1項的因素才能轉回 發生2345的因素就不能轉回
2020 02/29 2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