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請問一下,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工作了10個月(包含一個月的試用期),才提出跟勞動者簽合同,但勞動者不簽。這時勞動者是不是可以拿到9個月的正常工資,同時也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告用人單位,不跟勞動者簽合同。



這個不能隨便告,得有證據,他不簽你可以讓他簽一個承諾書,說明是公司跟他簽他不簽
2020 03/15 14:01

84785006 

2020 03/15 14:03
那有這份承諾書就可以告了嗎?

樸老師 

2020 03/15 14:03
勞動者簽了這個就沒法告了,委員會去的時候或者讓你們去的時候你們帶著證明去就行了

84785006 

2020 03/15 14:05
但一般用人單位是不會給這個的

樸老師 

2020 03/15 14:05
你這不是怕勞動者告用人單位嘛?這個為啥不給

84785006 

2020 03/15 14:06
哦,明白,那賠償款我理解的對嗎?

樸老師 

2020 03/15 14:08
嗯,這個有這個證明書一般沒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