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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合同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有什么不同?



①實踐合同以物之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借款人在合同成立后不負有合同義務;
②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不支付利息,為無償合同。
因此法律認為,對于自然人而言,其理性能力不一定足夠,因此以物之交付作為合同的成立要件,可為出借人爭取更多思考的時間,避免出借人遭受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民間借貸合同的性質是實踐性合同,其生效應當以出借人給付錢款為條件,借條僅是合同成立的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法(2011)336號)關于“對現金交付的借貸,可根據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的大小、當事人間關系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經過等因素綜合判斷”
2020 03/25 08:04

84784974 

2020 03/25 10:28
還是不太明白

暖暖老師 

2020 03/25 10:32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不支付利息,為無償合同。
民間借貸是有利息的

84784974 

2020 03/25 10:34
生效都是根據給付錢款時間,這個是一樣的,對吧

84784974 

2020 03/25 10:35
民間借貸的雙方不屬于自然人嗎?啥是自然人呀?

暖暖老師 

2020 03/25 10:36
就是單純個人,朋友之間這種

84784974 

2020 03/25 10:40
意思自然人借貸就是人與人之間,不一定認識,要簽訂正式合同;民間借貸指認識的雙方,范圍更小一些?

暖暖老師 

2020 03/25 10:42
狹義上可以這樣理解的

84784974 

2020 03/25 10:42
那也可以理解為自然人借貸包含了民間借貸?

暖暖老師 

2020 03/25 10:46
沒有這個說法的接觸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