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孟老師在講收入的應付客戶對價的時候有點瑕疵,他說A把筆賣給了B,B把梨賣給了A,這個梨可以沖減筆的收入。書上不是說企業存在應付客戶對價的,應當將該應付對價沖減交易價格,但應付客戶對價是未了自客戶取得其他可明確區分商品的除外。這個筆不是服務于這個梨,這個梨也不是服務于這個筆的,不是應該分開算嗎?怎么能沖減這個賣筆的收入呢。



A把筆銷售給B, 給B開具銷售筆的銷售發票;B把梨賣給A,就是以貨易貨,給A公司開具銷售梨的發票,對價的,看誰應收補差價款。就是根據銷售金額補差價處理。這個是分開核算,分開開具各自的銷售發票,并且各自根據收到的發票做采購處理。
2020 03/28 15:30

84785009 

2020 03/28 15:41
孟老師他講課的時候直接按差額確認收入。

江老師 

2020 03/28 15:44
如果實際工作中是這樣就好了。實際工作中是:各自開具發票銷售處理。
當然如果兩家企業都是一般納稅人,肯定是最后是按差額確認了收入,因為各自抵扣了進項稅。這個就是孟老師講的情況。
但如果存在一家或兩家不是一般納稅人,就不是按差額確認收入,不是按差額征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