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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匯算清繳時怎么調整



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當年銷售(營業)收入×5‰。
一是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大于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的,納稅調整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業務招待費發生額×40%,即企業已在管理費用中實際列支的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40%部分。例如,某企業2012年銷售收入5億元,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300萬元,則該企業2012年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250萬元(5×5‰),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的部分是180萬元(300×60%),由于250>180,所以,該企業業務招待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0萬元(業務招待費發生額300×40%)。
二是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小于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的,納稅調整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業務招待費發生額×40%,即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超過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差額,與企業已在管理費用中實際列支的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40%部分之和。例如,某企業2012年銷售收入3億元,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300萬元,則該企業2012年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150萬元(3×5‰),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的部分是180萬元(300×60%),由于150<180,所以,該企業業務招待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0萬元,即180(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150+業務招待費發生額300×40%。
2020 05/18 07: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