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我們是保險公司,偶爾會發生共保業務, 舉例:按照合同的協議(視合同協議約定),我們作為主承保方,由我A公司向客戶開具全額(舉例:100萬元的發票),收100萬的款項,后期與共保方結算保費時,共保方向我們開具其份額的(如30萬元的)發票。 因為,我們在做賬時,代收的保費記入其他應付款、未入收入,故未計算銷項稅額。在申報增值稅時,應納銷項稅期按賬上的銷項稅額填入、繳納稅款。 在抵扣增值稅時,因為對應的銷項沒有計入銷項稅額,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也不抵扣,(先做抵扣認證,然后再做進項稅轉出)。請問老師,這樣操作正確嗎? 另,按原來的思路,可以不做進項稅轉出,而是在“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里直接做發票



你好,你現在不做銷項,以后也不做這個業務的銷項,那就需要轉出了。第二個問題不完整
2020 06/10 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