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兼營和混合銷售總是分不清,有什么特點嗎?



1、混合銷售行為的含義:即在同一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2、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對于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均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對于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3、關于混合銷售行為的幾項特殊規定:
(1)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2)電信部門混合銷售行為的確定:電信單位(電信局及經電信局批準的其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服務的,屬于混合銷售,征收營業稅;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3)林木銷售和管護的處理:納稅人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取得的收入中,屬于提供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屬于其它收入的照章征收營業稅。
4、兼營非應稅勞務的含義:是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5、兼營非應稅勞務的特點: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與提供非應稅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即不發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
6、兼營非應稅勞務的稅務處理: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2020 06/25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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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6/25 21:29
一做題就蒙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