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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新舊準則對債權人的影響



對債權人財務的影響
1. 會導致債權人的資產減少,產生債務重組損失。新準則規定:(1)以現金清償某項債務的,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先沖減壞賬損失準備金,損失準備金不足以沖減的部分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的,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3)債務轉為資本的,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4)以修改有關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應將債權的賬面余額減記至將來應收余額,減記的金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2. 可以減輕債權人部分經濟負擔,減少資金占用量,降低資金使用成本。通過債務重組,債權人可以收回一定量的貨幣資金或有效的非貨幣資產,減少財務費用負擔,還可以收回部分由于收入和債權的同時確認而增加的資金墊付,如墊支的稅金等。
3. 活化呆滯資金,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產的真實性,保證速動資產的質量,增強資金的增值能力,增強企業的償債能力,有利解除三角債。通過債務重組使長期呆滯的資金得以活化,恢復應收賬款的速動性,對提高資金的循環質量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4. 可以避免部分壞賬損失,消除部分潛虧因素,提高企業損益的真實性。通過債務重組,減輕債務人的部分負擔,留有走出困境的機會,債權人也可避免更大的損失。另外,如果債權人的應收賬款被拖欠過多、時間過長,便形成債權人的潛虧因素,所以通過債務重組使部分債權得以實現,可增強企業損益的真實性。
5. 可能改變債權人資產的性質,使部分流動資產變為長期資產。由于債務重組可通過債權變產權的方式進行,這樣必然使應收賬款變為長期投資
2020 10/14 1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