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合營方增加其持有的一項構成業務的共同經營的利益份額時,如果合營方對該共同經營仍然是共同控制,則合營方之前持有的共同經營的利益份額,不應按照新增投資日的公允價值重新計量。 麻煩為這段話舉例子



您好, 這段話中有兩個主體分別是合營方和被合營方。如果合營方向被合營方增加構成業務,相應合并方持有的被合營方權益份額應該增加(類似于增持股份比例),在構成共同控制的前提下,原持有的股份仍舊按照原賬面價值計量。
2021 01/28 14:41

84784976 

2021 01/28 14:42
可以舉例子嘛

立瑩老師 

2021 01/28 14:54
您好,老師上述表述已經是具體化了,如果再舉例化無非是把合營方替換成甲公司,被合營方替換成乙公司,這段話確實比較抽樣,但是道理就是一個,構成共同控制增加業務后原原權益份額不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