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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結果應該公開嗎



我國《仲裁法》第40條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 除外。”據此規定,仲裁庭開庭審理的方式分為兩種,即 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采用“以不公開審理為主、以公開審理為例外”的原則。
(1)以不公開為原則,以公開為特例,具體包括三 個方面:一是絕大多數情況下,仲裁不公開進行;二是有條件地公開,即當事人達成公開進行的協議時可以公開進行;三是涉及國家秘密的,絕對不允許公開進行, 即使當事人達成公開的協議也不得公開進行。
(2)所謂不公開審理,是指仲裁庭在審理案件時, 只允許雙方當事人、代理人、證人、有關專家、翻譯人 員以及審理本案的仲裁員參加,不對社會公開,不允許 其他與案件無關的人旁聽,也不允許新聞記者采訪與報道。
仲裁不公開進行,是國際商事仲裁的通行慣例。仲 裁實行不公開審理的原則,不僅要求仲裁庭在開庭審理 案件時不公開進行,而且對爭議的裁決也應當不公開 宣告。 (3)不公開審理有利于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仲 裁機構的受案范圍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審 理這樣的糾紛會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商業秘密,如果仲裁實行公開審理制度,允許外人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報道, 顯然不符合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而不公開審理, 即不允許他人旁聽,不允許記者采訪報道、開庭時間地 點不公告、裁決結果不公開,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仲裁庭開庭審理與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最大區別在 于:仲裁庭開庭審理不公開進行,只有當事人協議公開審理的,才能公開開庭審理。
2021 02/01 19:50

84785007 

2021 02/01 19:54
仲裁的審理過程是不公開的,但仲裁結果是不是像民事訴訟一樣結果是需要向社會公開的

李李老師 

2021 02/01 19:58
您好,仲裁過程和結果原則上一律不公開,但不涉及國家秘密且雙方協商一致公開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