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請問老師,我們單位內退人員36人,內退人員發放的工資、困難補助、福利等,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調整嗎?



你好? 看你們實際情況。 你可以參考以下原則來處理。?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關于企業減員增效和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實行內部退養辦法人員取得收入征稅問題”規定:
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于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并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規定,可以間接證明,對于內退工資,在稅務總局眼中,“不屬于離退休工資”。 三、內退工資符合工資稅前扣除的規定(一)基本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內退職工,與企業依然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也就是還存在“受雇”,滿足上述稅前扣除的規定條件。
(二)稅務對工資薪金合理性的規定
《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5)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對于內退職工的工資,按照規定必須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肯定是有規范的制度,因此完全符合國稅函[2009]3號有關“合理工資薪金”的條件規定。
綜上所述,內退職工發放的工資,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021 03/08 1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