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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金融負債有減值么?



您好
新金融工具準則下關于減值適用范圍及減值金額計量的規定
1.關于減值適用范圍的具體規定
新金融工具準則規定,本準則金融工具減值規定的適用范圍大于本準則整體適用范圍,不僅包括金融資產(通常為企業持有的債務工具),還包括本準則范圍以外的資產(如合同資產)、某些金融負債或者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具體包括以下各項:
(1)按照本準則第十七條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含應收款項);
(2)按照本準則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3)租賃應收款;
(4)《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定義的合同資產;
(5)企業做出的貸款承諾,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貸款承諾)除外;
(6)財務擔保合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財務擔保合同)以及屬于金融資產轉移準則規范的金融負債(財務擔保合同)除外。
其中,貸款承諾,是指按照預先規定的條款和條件提供信用的確定承諾。財務擔保合同,是指當特定債務人(一般為被擔保方)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債務工具條款償付債務時,要求發行方(即擔保方)向蒙受損失的合同持有人(一般為債權人)賠付特定金額的合同。
可以發現,在新金融工具準則下,對于未計入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財務擔保合同以及貸款承諾),以及不屬于金融資產轉移準則規范的金融負債(財務擔保合同),均應適用預期信用損失法計提減值準備。
同樣可以關注的細節為,在新金融工具準則下,準則該部分內容的小標題已經改為“第八章金融工具的減值”,而非以前的“金融資產減值”。
2021 04/30 07:18

84785031 

2021 05/01 00:00
老師,你說到底有沒有減值。

玲老師 

2021 05/01 05:56
您好
交易性金融負債沒有減值
新金融工具準則下關于減值適用范圍及減值金額計量的規定
1.關于減值適用范圍的具體規定
新金融工具準則規定,本準則金融工具減值規定的適用范圍大于本準則整體適用范圍,不僅包括金融資產(通常為企業持有的債務工具),還包括本準則范圍以外的資產(如合同資產)、某些金融負債或者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具體包括以下各項:
(1)按照本準則第十七條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含應收款項);
(2)按照本準則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3)租賃應收款;
(4)《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定義的合同資產;
(5)企業做出的貸款承諾,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貸款承諾)除外;
(6)財務擔保合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財務擔保合同)以及屬于金融資產轉移準則規范的金融負債(財務擔保合同)除外。
其中,貸款承諾,是指按照預先規定的條款和條件提供信用的確定承諾。財務擔保合同,是指當特定債務人(一般為被擔保方)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債務工具條款償付債務時,要求發行方(即擔保方)向蒙受損失的合同持有人(一般為債權人)賠付特定金額的合同。
可以發現,在新金融工具準則下,對于未計入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財務擔保合同以及貸款承諾),以及不屬于金融資產轉移準則規范的金融負債(財務擔保合同),均應適用預期信用損失法計提減值準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