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計稅基礎應以放棄“舊股”的計稅基礎確定。 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新股”的計稅基礎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確定:1 直接將“新股”的計稅基礎確定為零;2 以被分立企業分立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稅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稅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第2點怎么理解



就是比,比方說你原來的那個公司啊,他的那個凈資產有100萬。完了之后,你那個被分離的企業,它是一個新的企業呀,那么這個100萬你就按照這個100萬正常的公允增加到新股的那個賬上就可以。
2021 05/18 1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