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的外購設備,能否辦理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5號)規定,從2000年12月22日起,生產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自營和委托出口的下述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給予退(免)稅:
(一)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的產品;
(二)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
(三)收購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認可的集團公司(或總廠)成員企業(或分廠)的產品;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70號)對生產企業出口的四類視同自產產品的具體界定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如果A公司外購的產品符合上述條件的,就可以享受出口退稅優惠政策。
2021 05/29 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