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1.甲公司從 2×19年1月1日起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從2×19年1月1日起,所得稅的核算方法由應付稅款法改為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將變更為25%。2×18年末,資產負債表中存貨賬面價值為420萬元,計稅基礎為460萬元;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為1 250萬元,計稅基礎為1 030萬元;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為125萬元,計稅基礎為0。假定甲公司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1)計算該公司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確認相關的所得稅影響; (2)編制 2×19年相關的賬務處理。



您好:
(1)按照規定,在首次執行日對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形成的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進行追溯調整,影響金額調整留存收益。
(1)存貨項目產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460-420=40(萬元)
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
=40×25%=10(萬元)
固定資產項目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1 250-1 030=220(萬元)
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220×25%=55(萬元)
預計負債項目產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125-0=125(萬元)
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
=125×25%=31.25(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合計=10+31.25=41.25(萬元)
該項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
=41.25-55=-13.75(萬元)
(2)
相關賬務處理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41.25
盈余公積 1.375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2.37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55
2021 09/02 00:41
